2017年1月16日上午10点整,我会于青岛市城阳区玉皇岭工业园内办公楼召开了青岛市城阳区工程机械行业协会第一届成立大会。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造业持续快速发展,建成了门类齐全、独立完整的产业体系,有力推动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显著增强综合国力,支撑我国世界大国的地位。然而,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我国制造业仍然大而不强。在自主创新能力、资源利用效率、产业结构水平、信息化程度、质量效益等方面差距明显,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的任务紧迫而艰巨。同时,自2016年以来,全国工程机械行业市场逐渐趋于饱和,很多小型机械行业企业甚至频临灭绝。在整个市场大环境的作用下,我公司筹备成立工程机械行业协会的想法应运而生。 我会成立的目的是在整合青岛市城阳区中小型工程机械行业企业,提高综合实力,达到在整个机械行业领域的软着陆。如今正式登记成立,在机械行业市场的洪流下,必将以满腔热血投入其中。通过协会搭台,企业唱戏的方式,与市场接轨,强化组织性、渠道性开发战略,与单位会员一起,在新的一年,共赢佳绩、共创辉煌!方面差距明显,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的任务紧迫而艰巨。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亲自出席会员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八条 本会制定会员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的一般内容,会议决议的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会员大会对理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会员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理事会拟定,由会员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 本会每3年召开换届大会。
选举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或更换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可以亲自出席理事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4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
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可以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民主选举产生,也可由理事会从社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可连聘连任。
本会会长与秘书长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有影响的人士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四)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督促副理事会会长协助会长完成相应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