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商品混凝土企业。
二、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各企业建立完善扬尘管理制度,配套完善防尘设施并正常运行,物料存放、装卸、运输、搅拌等环节的防尘措施落实到位,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平台,全面推行视频监控,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三、工作标准
(一)严格执行环评及“三同时”制度,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环保手续不齐全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符合相关要求的,限期完善环保手续。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或存在突出污染问题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搬迁或拆除。严禁使用燃煤小锅炉和违规生产危化品添加剂。
(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企业组建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保工作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和目标要求,确保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三)粉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等粉性物料必须采取仓库、储罐等密闭方式存放,并采用密闭方式输送;堆场内不得散装堆放,堆场外临时性堆放的要采取严格的篷盖、洒水、围挡等抑尘措施。
(四)砂石、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贮存;确因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技术条件等限制而不能密闭的,外围要设置高于堆存物料的围墙、防风抑尘墙、挡风屏等严密围挡设施;堆场内应根据物料类别配备覆盖、喷淋等防风抑尘设施,避免作业起尘和风蚀起尘。
(五)装卸物料应在密闭的车间内进行,装卸过程中应采取喷淋、洒水等抑尘措施。
(六)粉碎、筛分、搅拌等作业,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并采取有效防尘抑尘措施。
(七)堆场内路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保持整洁。
(八)在出口处设置适合重型车辆的清洗专用场地和设施,配套防溢、导流、收集、沉淀等清洗水循环利用设施。
(九)车辆驶离堆场前应进行清洗,不得带泥带灰上路。出入口处铺装路面无明显粘带煤泥、灰土等易起尘物质。
(十)粉煤灰、水泥、石灰等粉料必须采取密闭运输;砂石料、砂土必须有效篷盖运输,严禁敞开式运输,防止沿途抛洒、风蚀造成扬尘污染。
四、实施步骤
(一)排查核实阶段(1月23日起)
各县区环保局、市局高新区分局组织对本辖区内商品混凝土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健全管理清单和治理台账。对排查发现的每一处搅拌站、每个问题,都要明确企业名称、地址、存放物料种类和数量、原有防尘措施是否完善、整改要求等信息,拍摄整改前照片。
(二)全面治理阶段(3月底前)
各县区环保局、市局高新区分局要按照边排查、边整改的原则,对达不到治理要求的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要确定督导负责人,督促企业或经营者制定整改计划,加快推进治理;要对治理台账实施销号管理,完成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要督促商品混凝土企业全部安装视频监控,并与监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各县区环保局、市局高新区分局要确保3月底前落实到位,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对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一律不得批准恢复生产。
(三)巩固提高阶段(6月底前)
6月底前,市环保局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联合督查,对各县区、高新区进行抽查,定期通报抽查情况和各县区、高新区进展情况。各县区环保局、市局高新区分局督促企业完善扬尘防治管理制度,不断巩固治理成效,提高治理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各县区环保局、市局高新区分局要高度重视,广泛动员,周密部署,制定方案,扎实治理;要切实提高工作标准,督促各企业制定整改计划,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二)落实责任
各县区环保局、市局高新区分局要切实承担属地责任,组织对本辖区内商品混凝土企业全面排查治理;建立健全管理清单和治理台账,加强动态管理,确保治理措施落实到位。从1月23日起,各县区环保局、市局高新区分局每周一下午3点前向市环保局报送管理台账和工作进展情况(联系人:李荣斌 电话:66608636 邮箱:jinanwufangchu@126.com)。
(三)加强宣传
深入开展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宣传,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对整治工作的推动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凡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在媒体曝光,对组织不力,阻碍、抵制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
本方案将根据工作推进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调整。